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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環(huán)保組織呼吁海洋局明確渤海溢油賠付方案

發(fā)布時間:2011年8月3日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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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戰(zhàn):如何確定生態(tài)損害賠償范圍


  “提起公益訴訟主張多少賠償額,必須要確定一個令雙方信服的海洋生態(tài)損害賠償范圍。”夏軍認為,不管由誰來主張生態(tài)索賠,這都將是要面臨的首要挑戰(zhàn)。


  7月5日國家海洋局通報的20萬元罰款,依據(jù)的是《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


  面對20萬元罰款過低的質(zhì)疑,國家海洋局表示,打算對康菲中國提起索賠,不過,由于技術局限性等相關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具體是否執(zhí)行及如何運作還要依后續(xù)情況而定”。


  “在我國,企業(yè)的違法成本太低也是污染事故頻發(fā)的重要原因之一。”常成說,“對于類似海洋漏油事故往往是一次性的行政罰款,罰完了就了事,而在國外,直到完全消除污染的影響,企業(yè)一直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以去年發(fā)生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為例,責任方英國石油公司(BP)在各方壓力下表示要拿出200億美元建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的賠償基金。該項基金已于去年8月啟動開始支付索賠,截至今年5月底已支付了近60億美元的賠償金。常成由此認為,“我們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震懾不足,只有走法定程序的公益訴訟提起生態(tài)索賠才能真正落實‘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其實,即使是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內(nèi),也有學者質(zhì)疑僅僅20萬元的罰款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蔡守秋表示,鑒于此次漏油事故的嚴重違法性和所造成的海洋環(huán)境生態(tài)損害的嚴重性,造成漏油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海洋污染損害民事賠償責任這兩類不同性質(zhì)的法律責任。其中行政罰款可以高達30萬元,海洋污染損害民事賠償金額則應根據(jù)實際造成的損害確定,這一賠償金額可能會遠遠高于30萬元。


  蔡守秋的觀點來源于《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如果將‘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造成海洋環(huán)境生態(tài)‘危害和損失’視為三種違法行為,則可以共處最高可達45萬元的罰款。即使將上述三種違法行為歸為造成海洋環(huán)境生態(tài)‘危害和損失’這一種違法行為,也可以處高達30萬元而不是20萬元的罰款。”


  康菲中國和中海油明顯有以上三種行為,且這45萬元或30萬元的罰款還不包括環(huán)境公益訴訟對責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責任者的賠償金額一般沒有上限,即實際損害多少就要求責任者賠償多少。”


  由11家民間環(huán)保組織計劃提起的公益訴訟主張多少賠款還未確定,因為損害的結果不是一時就能完全顯現(xiàn)的,有的損失暫時很難量化。“我們希望能建立一種長久的后續(xù)補償機制,按實際損害賠償,逐步落實到位。”張祥表示,“賠款最終肯定遠遠高于20萬元。”


  起訴:成本高,風險更大


  如果國家海洋局不出面,那么11家民間環(huán)保組織將會直接作為訴訟主體,委托律師提起公益訴訟。


  “從道義上講我們一定會勝利,但實際面臨的問題是復雜的。”張祥說,“我們?nèi)嵉乜疾煲呀?jīng)花費了不少,由我們作為原告代表民眾起訴的訴訟費用又將是一筆很大的開支。”


  他們表示,如果由他們直接作為訴訟主體,起訴的主要費用肯定要由自己承擔,但也希望能得到企業(yè)的社會公益捐贈:一方面表示支持他們的公益訴訟,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企業(yè)的社會責任。


  起訴費用僅僅是任何一起訴訟的必要支出。更大的風險在于,如果敗訴,不但11家環(huán)保組織提起的生態(tài)索賠無法落實,就連取證調(diào)查費用、委托律師費用等先行支出也將血本無歸。


  張祥表示,他們不會過于考慮敗訴的風險。“這是一次民間組織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嘗試,它的意義要大于結果。即使敗訴,我們的所作所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喚起民眾對公益訴訟的認識,希望通過今后的立法與實踐,促進這項制度在我國盡快完善起來。”


  建議設立專項資金治理污染


  對于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多人關心的是:如果提起公益訴訟主張的生態(tài)賠償?shù)靡詫崿F(xiàn),這筆數(shù)額巨大的賠款何去何從?畢竟代表公眾利益的賠款,并不歸屬于任何一個機構和個人。


  對于索賠得到的賠款,“從真正的公益角度來看,這些賠款分給任何個人都是不合理的,當然上交國庫也不合理,而在國外,會有基金會來運作這些賠款。”夏軍說,“賠償使用運作必須公開透明,并引入第三方監(jiān)督機制。”


  但在我國,設立基金還面臨很多障礙。比如設立基金程序繁瑣,且必須設立基金會對它進行管理,基金會運作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僅僅靠賠款可能不夠基金會的日常運營開支,而政府的財政預算又沒有這個項目,使得基金會很難獲得財政撥款。”夏軍表示,國外的環(huán)境公益基金會搬到我國“效果不一定好”。


  為此,夏軍建議設立專項資金專門用來治污,做到??顚S谩>拖駠沂杖∨盼圪M后建立的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一樣,海洋污染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賠款,這筆資金交由一些環(huán)保組織來運作,同樣需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目前,11家民間環(huán)保組織和他們的公益訴訟正在進行中,盡管進展緩慢,仍在計劃階段。至于國家海洋局是否一定會對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提起生態(tài)索賠,則至今仍沒有一個明確堅定的表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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