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0年4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guī)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生產,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前款所稱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品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商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作為制冷劑、發(fā)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名錄。
因特殊用途確需生產、使用前款規(guī)定禁止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按照《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有關允許用于特殊用途的規(guī)定,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推廣應用。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中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推薦名錄》。
開發(fā)、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應當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政策。國家對在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十條 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生產或者使用配額許可證。但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
(一)維修單位為了維修制冷設備、制冷系統(tǒng)或者滅火系統(tǒng)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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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為了防止有害生物傳入傳出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實施檢疫的;
?。ㄋ模﹪鴦赵涵h(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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