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倡節(jié)能環(huán)保的今天,“綠色建筑”“綠色小區(qū)”頻頻成為部分開發(fā)商的宣傳廣告語。 日前,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制定《廈門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月底,廈門市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將被提上日程,業(yè)主單位或房地產開發(fā)商可以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經過評估認證,達到綠色建筑等級者,可以頒發(fā)證書和標志。
據悉,該“辦法”適用于廈門本市范圍內住宅與公共建筑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并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開展。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
“辦法”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在規(guī)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與公共建筑,可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經評審取得的各星級標識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滿一年的住宅與公共建筑,可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經評審取得的各星級標志和證書,其有效期為三年。
“辦法”還稱,評價標識的申請由業(yè)主單位或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住宅與公共建筑應當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符合國家和廈門本市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guī)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住宅與公共建筑除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外,還要求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違反相關規(guī)定和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
辦法還稱,標識持有單位應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guī)定(試行)》使用證書和標志,如違反規(guī)定將被暫停使用標識;出現如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三項以上不符等情形,將撤銷使用標識,而被撤銷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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