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tǒng)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中水回用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于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準由城市規(guī)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zhí)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執(zhí)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jù),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jù)當?shù)靥攸c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于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于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zhí)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zhí)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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