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廢棄物的利用水平,促進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深圳市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據悉,這是全國首次出臺的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的地方性法規(guī)。
《條例》規(guī)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廢棄物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huán)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置。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內容,因此產生的費用列入投資估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yōu)化建筑設計,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廢棄物的產生。優(yōu)先選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明確要求建設工程采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新型墻體材料;在保證結構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強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等工藝或者產品。實行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并列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采購目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發(fā)布建筑廢棄物及其再生產品的使用技術規(guī)范或者指引,引導企業(yè)利用建筑廢棄物以及生產再生產品。有關主管部門將根據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編制發(fā)布強制淘汰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強制淘汰目錄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規(guī)劃部門應當編制建筑廢棄物受納和回收利用場所的規(guī)劃,劃出專門區(qū)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并按標準建設、配備相應設施,防止二次污染。
此外,《條例》還特別要求,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yōu)先選用建筑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非承重結構部位施工,應當在同等價格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yōu)先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政府投資工程與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比例做出規(guī)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預制構配件等生產企業(yè)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應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再生骨料。
據介紹,深圳市政府鼓勵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fā)和使用,對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yè)將給予政策優(yōu)惠或者資金補貼,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支持建筑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活動,鼓勵投資興辦建筑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yè)。
據悉,《條例》全文40條,經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9年1月21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9年3月31日批準,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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